注册号: 密码:  
免费热线:0551-7117999 免费咨询 客户查询
时代财讯 时代视线 时代精品 时代专家 时代研究 时代金股 路演中心 多空十点半
理财顾问 财富杂谈 证券要闻 股市焦点 公司信息 主力剖析 市场追踪 重仓股研究
市场传闻 宏观分析 个股研究 国际财经 国内财经 外汇态势 行业资讯 汇市评论 
  首页 >> 安徽大时代 >> 多空十点半 >> 正文  
  即时指数
  在线咨询
姓名:
邮件:
电话:

证监会规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

2008年05月20日 11:35 大时代
 

                                                                      2008年4月21日

     中国证监会日前公布施行了《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规定,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业内人士称,该意见的推出是中国证监会规范存量股份转让和积极救市的一个重要举措。

    《意见》所指的存量股份,是指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以及新老划断后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意见》指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本次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后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份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规定;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转让存量股份应当满足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对特定股东持股期限的规定和信息披露的要求,遵守出让方自身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转让需要获得相关部门或者内部权力机构批准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

     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的,还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则。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则,监控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的行为,规范大宗交易系统的转让规定。

 

版权所有:安徽大时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3-2004 ANHUI GREAT TIMES INVESTMENT CONSULTING CO.,LTD,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合肥市花园街4号科技大厦11楼电话:0551-7117999 皖ICP备011023号